公务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与公共行政的具体实践密切关联的。公务员回避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主要包括三种: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

(1)任职回避。所谓任职回避,是指对公务员之间具有某种特定关系因而不得在一定的职务范围内任职的规定。这些职务范围包括同一机关任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等方面。由于夫妻关系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对于夫妻间的回避是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重要的回避内容之一。例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第八条规定,当某个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声明。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我国,考虑到在一些基层单位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严格实行任职回避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对任职回避可以作变通执行。但有关需要作变通执行的情况,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依该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2)公务回避。所谓公务回避,是指由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规定的,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活动的过程中,有关公务员不得参与且应当回避的各种情形。如果公务员在接受某一项公务或执行某项公务的过程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利益问题时,本人应提出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务的处理施加影响。可以这样说,公务回避的适用条件是公务回避制度必不可少的最基本内容。许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德国规定,官员在行使职务时,必须回避可能针对自身或针对其家属的活动。

在我国,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这又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b)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c)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3)地域回避。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显然,地区回避适用于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这里的“有关部门”具体包括哪些部门,公务员法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包括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等。此外,根据《党政干部回避工作条例》的规定,除上列部门以外,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的主要领导也要实行地域回避。

关于公务员回避,各国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回避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规定得很详细。例如,在日本,公务员还存在着所谓的“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情形。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5条第五款就规定,任命人事官,其中两人不得属于一个政党或同一所大学毕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中遵循着人员流动自由的原则,因而一般没有对公务员实行地域回避等限制性规定。即使有类似规定的国家也在逐步取消。不仅如此,为了工作的便利或工作选择的自由,有些国家还鼓励公务员回原籍地服务。例如,法国就规定,任何公务员不得废弛公务或间断工作,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公务员必须迁居到所在机关附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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