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务员在法律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机关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以职位分类代替品位分类,公务员职位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类别。各行政机关中各种职务应纳入哪一类,由各机关自行决定,没有严格的标准,更不需要由主管机关统一核定。
A类公务员,又称行政类公务员。A类公务员属于法国政府中的高级公务员集团,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决策和指挥职能,使行政业务与政府的政策一致。在法国,进入A类系列的人员必须经由竞争性考试。政府中的司长、局长、处长、科长、专员、教授、工程师、督查、顾问等都属于A类公务员。
B类公务员,也称执行类公务员。B类公务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令和实施政府决策,并可在法令的实施过程中对原则性的规定做出解释。进入B类系列的公务员需要经过竞争性的考试,具有高中毕业文凭,主要包括中央行政部门的行政秘书、驻外机构的行政秘书、财务机关的监督员、邮电部门的监督员、小学校长、小学教员和公共事业机构中的技术员等。
C类公务员,也称书记员及打字类公务员。C类公务员是在执行计划和决策的辅助性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进入C类系列需要经过竞争性的考试,具有初中毕业文凭,录用后还必须接受特定的职位培训,主要包括行政助手、办事员、办公室打字员、速记员、税务调查员、邮电营业员、邮递班长、技术工人和监工等。
D类公务员,又称为信差类公务员。D类公务员的工作职责最为简单,一般无须经过专门训练,主要包括办公室值班人员、公文信差、房屋管理员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等。
在法国,政府部门又根据A、B、C、D类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如行政工作、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以及各机关的需要,依据任职资格和用人条件将之区分为若干小类,被称为职系。法国政府中没有统一的职等,公务员各类别中是否再区分为若干职等则根据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