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是职阶制,是把一般公务员按其职务的性质、种类、负责程度、责任大小及每个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分类、整理,并据此制定出职级规范,作为考试、任用、升迁、工资、考核的依据和标准。其特点是按公务员的工资表进行分类。 日本的职阶制是战后从美国引进的。它的分类原则是以官职而不以官员为对象,它规定的是某项官职所应执行的职务和应负的责任。同时,分类的基础是职务的种类、复杂性与责任的程度,而不以任何其他因素如职员的资格、成绩或能力为基础。
制定职阶制的方法分成三步:第一步,先把相类似的职务分成职组,如打字员、电话交换员、秘书等。第二步,把属于同一职组的官职分成职级,如六级一般行政职,三级电话交换员等。职级是官职分类中的最小单位,每个官职都可套入相应的职级叫定级。第三步是制定“职级规范”,类似我国的岗位责任制,上面必须载明职级的名称,该职级共同的职务和责任性质,并明确定级的主要因素条件。
1952年1月,日本人事院把全部国家公务员的官职分成449个职组,同年7月又将其减少至271个,1954年6月进一步减至126个,1952年日本人事院还确定了职组中的职级。但是,由于职阶制工作复杂,牵涉面广,加上日本终身雇佣制、年工序列的传统影响,因此,尽管人事院早已确定了职组和职级,实行起来仍有很大的阻力,故迄今未完全付诸实施。作为一项临时措施,1950年4月日本人事院颁布《一般公务员工资法》,把国家公务员分为行政职、税务职、公安职、海事职、教育职、研究职、医疗职、指定职八大类。
2006年日本对《一般公务员工资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一般公务员工资法》将一般职务的职员工资表分为行政职、专业行政职、税务职、公安职、海事职、教育职、研究职、医疗职、指定职等11类17个工资表。根据各职务类别,《一般公务员工资法》在其工资表中具体地设定了职务的级别和号俸(工资等级)、相应的工资额。《一般公务员工资法》的规定替代了未能实现的职务分类制,起到人事管理的作用。
日本公务员的分类除了公务员法规上体现的一般职和特殊职(即事务类和政务类),还体现为一般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两类公务员在录用晋升等方面分别管理。在《关于一般职职员给与的法律》基础上,日本人事院在横向上设定了8个大类4个级别(部门长级、统括级、专门官级、一般职员级)的职责,在纵向上规划了部委、府县、其他事务部门的部长级(5项12个要点)、课长级(4项12个要点)、课长辅佐级、系长级、系员级的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结合纵向层次和横向类别,对公务员的职务职责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