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公务员品位分类制

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属于典型的品位分类制。1968年以前的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属于典型的封闭式品位分类制度,职类之间壁垒森严、不交叉,不能跨职类交流或晋升。

1968年,富尔顿委员会发布《富尔顿报告》,尖锐地指出英国品位分类制度的缺点,建议改革僵化、烦琐、封闭的品位分类等级结构,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实行基于功绩制的公开结构。按照《富尔顿报告》的建议,英国政府于1971年取消原有的等级结构,构建基于职位的公开结构。这次改革将公务员职位结构简化为职类、职组、职等三个层次,全国公务员统一为10个职类、19个职组,每个职组按照工作繁简难易、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不同分为不同职等。其中,10个职类为综合类、科学类、专业技术类、秘书类、社会保障类、培训类、法律类、警察类、调查研究类、资料处理类。  各类职位包括若干职系、职级、职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历届政府对英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精简结构,裁减冗员,促进职位公开结构扩大化,推动行政人员专业化,鼓励公务员横向、纵向流动。1982年,英国政府增设“高级执行官-发展类”。1994年,英国政府发布《英国文官制度的继续与变革》白皮书,建议成立高级公务员管理组织。1995年,英国颁发《公务员管理法》,其中对高级公务员进行了规定,高级公务员包括各内阁部与执行机构的大多数职员。内阁部和执行机构可以设置高级公务员职位,而且,只要公务员的级别达到7级,就可以决定充任高级公务员职位的人选。英国高级公务员包括常务次官、次官、副次官、主管、助理次官等职位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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