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雇劳动者时,不能仅口头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哪些具体的录用条件。

劳动纠纷处理实践中,通常需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了具体的录用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但是,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或者约定了录用条件,但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又以这个条款为借口,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证明或根本无法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良好的试用期制度既能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也能帮助用人单位招用到合适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职务岗位说明书》或类似文件,明确员工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能力要求,并要求员工入职时签署、签收。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地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书,以便及时固定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纷争时空口无凭。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djsbq.com/5136.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