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因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当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和工作性质,与劳动者口头约定1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中不签订试用期条款。这种以口头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再以该劳动者试用是否合格来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但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主张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的存在。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双方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即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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