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在说明理由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争议解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