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吗?

情景再现

小宋大学毕业后,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在小宋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对方提出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是6个月,但是如果第一次试用期结束以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表现可以决定是否再次决定试用期,小宋觉得虽然工作难找,但是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太任意性,于是他求助法学专业的同学,了解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次数具体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可知,法律是允许约定试用期的,但是法律规定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约定方式,《劳动法》未具体说明,但是《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知,不管情况如何,本案中小宋的录用单位约定试用期只能是一次,而且最长时限只能是6个月,约定两次试用期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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