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吗?

情景再现

林江波从高中起就对医学非常感兴趣,后来通过高考进入所在省份的一所医科大学学习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进入一家私立医院工作,虽然与自己立志要进入三甲医院工作的理想有差距,但是工作难找,他想先在私立医院打好基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试用期是一年,虽然林江波重视此次工作机会,但是觉得一年的试用期太长,于是求助法学院毕业已经从事律师行业的女友小果帮忙答疑解惑。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可知,法律是允许约定试用期的,但是对于期限,法律规定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约定方式,《劳动法》未具体说明,但是《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知,不管情况如何,本案中林江波的录用单位约定试用期为一年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允许试用期的工资适当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压缩用人成本,于是想方设法将试用期约定得尽可能地长,但是法律对于试用期如何确定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试用期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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