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将承担什么责任?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并在当日和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但均由公司留存。某甲认为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索要,但经理表示劳动合同两份都由公司留存是公司的惯常做法,不愿给某甲一份。某甲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交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当地劳动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交给某甲一份的事实,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返还某甲一份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达成用工合意的标志与凭证。为了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能够切实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劳动合同理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基于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像某甲一样,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比如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保障水平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水平,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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