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等费用吗?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为了让劳动者尽快符合岗位要求,具备上岗能力,往往会为劳动者组织培训。但是,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与收取押金的性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当然是违法的,而收取培训费则可理解为“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样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让劳动者了解岗位职责、熟悉业务流程、掌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顺畅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收取费用。专项培训不同于岗前培训,并非基础性的,而是为了提升劳动者的专项工作技能,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进行专项培训,往往会聘请外部专业人员为劳动者做培训。

用人单位可以因此向劳动者收取专项培训费用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第22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以培训费用为限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通过服务期限制与违约金条款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无须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

综上,无论是岗前培训还是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都无权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与此类似,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也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服装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是为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服装费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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