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合法的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合法的吗?

情景再现

李义山大学毕业后找工作,通过多番笔试、面试等双向选择,终于选定一家称心如意的公司,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用人单位要收取1万元的押金,在试用期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予以退还。但是1万元的押金对李义山的经济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于是他拨打法律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了解法律是否允许用人单位收取押金。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收取1万元押金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已经收取了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并且还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或在工作中任意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部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并应受到处罚,造成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如果是作出收取押金的约定,那么该约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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