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即签订日期造假,签订日期并非签合同当天的日期,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始的日期。倒签与补签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写在真正签订合同之时,还是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应分别对待。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故倒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应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