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为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方之一,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于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只表明一种就业意向,不涉及毕业生在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的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处理,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综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不同,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