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一部门规章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因此,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他们也可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

只有当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对学生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大学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的鼓励,是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作全面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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