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雇佣人又称为雇主,受雇人又称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是否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最后,看雇员是否由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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