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3)当事人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劳动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为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的管理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的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虽然也有不再雇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包含一方取消另一方的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

(6)支付报酬方面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的一方不是单位的成员,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也无须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djsbq.com/5115.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