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审查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现实中有一些企业为了控制有关管理风险和经济损失,防止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人员向外流动,在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全部或部分员工(如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提供担保,收取或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针对不同的岗位(如核心技术人员),扣押员工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这些管理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将面临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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