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审查与告知的权利和义务

1. 告知义务和审查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拥有以下两个方面义务和权利:

(1)对本企业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与岗位有关的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企业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予以保留、掌握和管理。

相对而言,企业的告知内容比较广泛,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较少,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劳动者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不予回答。

2. 告知和审查的法律风险

企业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企业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企业对新员工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

(2)企业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企业入职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将对企业用工带来很大风险。企业如果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时,对新员工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核查不清,而新员工有弄虚作假的情形,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包括,一是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录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劳动者如果投诉企业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企业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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