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约尔的组织“跳板”原则?

法约尔在组织理论中讨论了层级原则。所谓层级,是指“从最高的权威者到最下级阶层的管理人员的系列”。在组织中,权限线则是从最高权威者发出的或送达到最高权威者的一切信念、指示、报告等信息通过各连续点必须经过的线路。如图4-2所示,则为 G — A — Q 。在 A 之下有 B 和 L 两个负责人;在 B 和 L 之下又有 C 与 M 两个负责人。这样,权限线就垂直地或成斜线地向下伸展。来自上级的指令或来自下级的报告都不能脱离权限线进行传递。这就是法约尔在组织管理中所强调的层级原则。

图4-2 跳板原则

但是,对于大的企业和行政机构来说,上述的权限线一般都比较长,从而在处理问题时费时较多,而事业的发展恰恰又要求对各种事务尽可能地作出迅速的处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约尔提出了“跳板”原则。如图4-2中, F 这一职务与 P 这一职务有关,这就产生了 F 与 P 协调的问题。按照权限, F 应当向 E 报告, E 应当向 D 报告,逐层上升,一直到达 A 。然后 A 在自己的位置上指令 L , L 同 M 协商,然后再依次逐层到达 P ,并从 P 再返回到 A ,由 A 再到 F 。这样做显然太繁琐了。如果能利用 FP 这个“跳板”, F 与 P 直接协商,处理问题就简单多了。如果利用“跳板”的直接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则应停止直接协商,并按照层级原则向上一个层级报告,由上级来仲裁。

法约尔认为,“利用‘跳板’原则处理问题非常简便、迅速和准确”。按照层级原则,需要传递20次、要起草大量文件、要经过几周乃至几个月时间解决的问题, F 和 P 只要经过一次直接协商就解决了。一些行政机构之所以官僚主义盛行,究其原因,就在于许多人为了“逃避责任”,而不采用“跳板”原则,机械地运用层级原则。另外,作为上级也应当鼓励下级使用“跳板”原则。当然,在层级原则与“跳板”原则之间会存在矛盾,因此,法约尔指出:“当一个职员迫于要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并且又得不到上司的帮助和支持时,他就必须具有足够的勇气和自由,根据由整体利益规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法约尔对组织理论的发展是有特殊贡献的。他明确地讲过:“组织这个词近来为表示经营的方法而被广泛使用,准确地讲,它同管理有着同样的含义。组织的目的是实现计划、组织、调节、控制。”

法约尔的组织理论还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法约尔在组织研究方面继承和发展了泰罗的很多思想。比如,他提出的“跳板”原则,其实是对泰罗的“例外原则”的深化;他也强调了泰罗所论述过的职能化原则。

其次,法约尔将管理与组织结合起来,并认为组织与管理是同一个含义,这一点与西蒙后来所讲的“所谓管理,就是建立组织,管理组织”是相同的。这一见解与现代组织理论是相通的。

法约尔在考虑企业与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时,为了使这一职能与生产、财务、会计这些职能明确地区分开来,在物质的经济结构与人的社会体之间划了一条清楚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他的社会组织理论。

这样做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成为同类的东西,从而可以进行比较,对任何一个组织的描述,同样适用于其他的组织。这就使其组织理论带有普遍性。另一方面,这也使组织与其外部环境割裂开来,这样,组织就成为抽象的存在物了。

其实,任何一个组织都不是孤立的,如果离开了技术和其他的物质条件,即脱离了具体的环境,组织不仅不能正常运行,不能实现其目标,而且根本就无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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