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五大基本属性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Center for Civil Society Studies,CCSS)的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对全球四十多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非营利组织的五大基本属性 :

第一,组织性(organized),即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

一些国家要求非营利组织具有合法的章程(legal charter of incorporation)。除了依法成立之外,制度化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内部组织结构、相对持久的目标和活动以及明确的组织边界(比如会员和非会员)来体现。但是临时性聚集起来的没有明确组织结构和成员身份的一群人不能被视为一个组织。

第二,民间性(private),即在制度上独立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们在组织机构上是“非政府”的。这不是说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支持或者说政府官员不能成为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成员,而是强调非营利组织具有独立于国家的制度身份(institutional identity),不是政府的一个组成单位,因此也不行使政府职权。

第三,非营利性(non-profit-distributing)和公益性(public good),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没有所有者,不能给予任何人利润回报。非营利组织可能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盈余,但是盈余必须用于完成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分配给组织的所有者、成员、创办者或理事会。非营利组织的使命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目的。在这个意义上,非营利组织尽管是私人组织,却不是为了产生利润,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商业目标都不是其首要目的,其根本任务是为了达成某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目的。这是非营利组织与其他私人组织——商业企业——的根本区别。

第四,自治性(self-governing),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控制自己的活动。一些非营利组织尽管在组织上是独立机构,但实际上受到政府或企业的严密控制,在功能上成为后者的一部分。为了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萨拉蒙强调了非营利组织必须自治。为了满足这一标准,非营利组织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活动,即它们必须有自己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程序,享有实际上的自治。

第五,志愿性(voluntary)或者是非强制性(non-compulsory),也就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志愿参与和志愿精神。这是出于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考虑,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在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会利用志愿者,志愿者可以是理事会成员,可以是不拿工资的员工,也可以是捐赠者。另一方面,“志愿”还意味着“非强制”。受法律或其他强制力的要求而获得成员资格或者捐赠时间、金钱和实务的组织也应该排除在非营利组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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