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工资制度(第三次)改革的背景与特点

1993年工资制度(第三次)改革的背景与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机关、事业单位先后经历了1952年、1956年、1985年三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这三次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一工资制度,没有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同时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加之工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工资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已越来越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因此,根据中共十四大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在总结和吸收前几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务院颁发国发〔1993〕79号文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次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关的制度内容如下。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

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主要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和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主要依据职务和工作年限两个因素。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下交叉,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当年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标准。

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贡献积累。

(2)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第一类是教育、科研、卫生等,根据其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责任、贡献等主要通过专业技术职务来体现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类是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根据野外作业、流动性大等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第三类是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根据成才早、新陈代谢快等特点,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第四类是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

第五类是金融单位,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根据其性质不同于专业技术人员,又不同于机关公务员的特点,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在工资结构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块。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水平高低、责任大小;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效益大小和岗位差别。

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按经费预算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并实施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津贴部分占的比例可更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50%。对于收取各种规费和管理费为收入来源,从事管理活动的自收自支单位,其工资构成比例一般按全额拨款单位确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机关工人根据其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机关工人的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两部分组成。

(4)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制度是现行工资制度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原有工资区类别制度的重大改革。国家统一制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此前提下,考虑到全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来体现不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差别。除实行地区津贴外,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贴,岗位津贴、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

(5)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正常增资机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运行机制,没有正常增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就无法正常运转。正常增加工资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是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是晋升职务、级别后增加工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增加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级别工资可根据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

三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6)改革奖金制度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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