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特点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特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如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差别较大,高级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偏高;工资增长幅度大,国家财政支出和物资供应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物价上涨等;指标体系复杂,操作繁琐;职级严重不符,平均主义严重;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等。

1983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后,就积极着手工资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198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2号转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5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正式部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分配自主。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它是依据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所得分解为若干单元,并使各单元按其各自规律运行的一种工资制度。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

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的保障部分,它可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从国家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执行一个标准。1995年工资改革时,按照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六类工资区为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

职务工资:

是结构工资制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它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最高标准为477元,最低标准为115元。

工龄津贴: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而逐年计发的报酬。按年度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工龄津贴的基本功能是随着工作人员劳动积累量的增加而增加。

奖励工资:

用于奖励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是对超常劳动的补偿和临时性的物质鼓励。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过去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缓解,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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