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国外对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一般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彼此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从具体实施来看,其交流的原因、形式与程序等多种多样。就公务员交流形式而言,国外主要有临时任用、调任、转任、互调等几种。
(1)临时任用。在需要临时职务或缺乏任用候补人的紧急情况下,为提高公务员系统的应变能力,一些国家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临时任用公务员。日本在这方面较有特色,即临时任用须经国家人事院批准,任期不超过半年。被临时任用者,在正式任用时不给任何优先权。临时任用人员的人数及其资格由人事院规定。
(2)调任。调任是指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职系之间的流动,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它是公务员在本部门内的人事变动;第二,它是公务员在相同职级间“水平移动”。公务员调任既可由公务员个人提出要求,又可由行政部门决定,以变换其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例如,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公务员申请调动,或者是由于职务上的需要,只要法律上没有其他规定,便可以在其工作部门内调动工作岗位。
(3)转任。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部门内同一职系间的流动,与调任相比较,转任是整个公务员系统范围内跨部门或跨职系的相同职级间的“水平流动”,以便作出合适的人事安排。例如,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出于工作需要,可以暂时委派公务员到其他部门担任与原职务相应的工作。如果时间超过一定的年限,则需要得到该公务员的同意。
(4)互调。互调即公务员在相同职级条件下在行政部门内部或行政部门间彼此相互调用。它实际上是调任和转任的复杂形式。调任和转任是公务员在甲、乙单位之间或甲、乙职位之间的单向流动。互调则是在这个基础上甲、乙公务员之间的双向流动,这种流动有利于各行政部门间的合作和人才交流。在英国,自富尔顿改革后,政府内建立了各种学科人员都可填补的“试验性岗位”,以促进各职类、职组的公务员互相交流,以增长才干。采用互调这一形式,可以完善公务员系统内部的流动机制,但流动的规则和程序基本上参照公务员调动的其他形式,尚未形成独立的互调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根据《公务员法》的精神以及2006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国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有三种: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所谓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这是不同组织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一种形式。对于调任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公务员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或封闭的系统。实际上,我国公务员交流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实行交流,而且还特别强调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任职。对于地区之间的公务员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来进行。
所谓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的水平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换任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公务员转任又分为领导职务转任和非领导职务转任,前者是指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后者是指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所谓挂职锻炼,是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一般说来,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在职的青年公务员,目的在于使青年公务员了解基层情况,接受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加强上下信息交流。公务员挂职锻炼对于培养、锻炼公务员,提高公务员的全面素质,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同其他三种交流相比,挂职锻炼的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a)不办理调动手续,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这一点将挂职锻炼与调任、转任区别开来;
(b)有时间性,挂职锻炼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它实际上只是一种临时性交流;
(c)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既可以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也可以在公务员系统之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
(d)单向性,只有公务员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