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企业事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 政府制定游戏规则

政府为企业行为制定了广泛的规则,规则的类型多种多样,对企业的约束程度各不相同。这是政府管制的重要手段,即行政立法、发布规章。美国在政府管制方面经历了100多年的探索。自美国国会在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业法》,批准成立了第一个对市场经济施行政府监管的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ICC),并授予其广泛的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权力,以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以来,陆续批准成立了一系列政府管制机构,并同时授予这些机构制定规章的权力。因为就维持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效率的作用而言,立法和诉讼持续的时间长且成本高,而行政监管迅速、灵活且成本低。因此,在美国,管制延伸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由于规章的大量发布,出现了立法重心从国会转移到行政机构的趋势。

2 政府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主要购买者

在成熟市场,政府购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现。欧盟各国政府采购额约占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美国政府每年的采购规模为2000亿美元,占其GDP的3%  。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近年来稳步扩大,2014年—2017年,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年均增长0.4个百分点,2017年采购数额达到3.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8%,占GDP的比重为3.9%。

政府采购不但具有市场属性,还具有政府属性,即承载着政策功能落地的责任。2018年9月,中国财政部公布的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数据显示,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为173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2.1%。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为1711.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8%。另外,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84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为10869.9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3.8%。这些数据反映出政府采购对促进节能环保、引导市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等政策落地的积极作用。

3 政府促进和资助企业

各国政府都有一套帮助企业的复杂而强大的项目网络。具体方式包括关税保护、贷款担保、税收优惠、提供补贴等。中国政府擅长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企业投资。一个典型例证是,2019年5月以来,中国政府密集推动包括人工智能、国产软件和集成电路等行业的支持配套措施,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和政策配套建设。5月22日,财政部发布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北京海淀区出台了“人工智能十五条”、“智能网联汽车十五条”,联合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发起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人工智能科学家创业基金,并设立10亿元的人工智能产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平台和顶尖科学家团队等创新主体,对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最高给予2亿元的资金支持;打造一批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对示范带动效果好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

实际上提供补贴也是欧美政府一种惯用的手法。根据非营利组织“好工作优先”2018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美国政府向硅谷科技巨头提供了大量补贴,其中特斯拉名列前茅,2007年以来,共获得35亿美元的政府补贴。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公布了一则德国联邦政府对绿党党团的问询答复,答复显示,德国柴油车一直在享受大量政府补贴。实际上,不仅汽车行业,德国政府对很多工业领域都提供大量的补贴。根据德国联邦政府补贴报告,2016年联邦政府共向企业补贴229亿欧元,包括75亿欧元直接资金支持和154亿欧元税收优惠。这一数据还尚未将基础研究拨款、联邦担保、向国有企业发放的补贴或增资计算在内。此外,德国联邦政府还将继续向国内企业提供偿债援助、贷款、投资补贴等约360亿欧元拨款,向国外投资补贴67亿欧元。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在2016年11月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即便在经济复苏的势头下,德国也在一直加大政府补贴力度。2015年德国各级财政补贴共计1687亿欧元,超过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时的总补贴数。报告显示,企业是德国财政重点补贴对象。2015年共有905亿欧元补贴流向企业,针对特定行业的补贴约645亿欧元,交通行业以252亿欧元名列前茅。

根据德国阿登纳基金会的总结,政府财政补贴主要有四类形式:一是通过向第三方颁布无须直接动用公共预算的条例或禁令,帮助相关企业发展;二是通过补助、偿款、低息贷款、债务援助手段,或提供担保,这类补贴可以很快在财政支出中反映出来;三是提供税收优惠,形式多为减免、特别折旧、降低税率或税收法令,但会导致公共预算收入减少;四是价格补贴措施,即国家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这类补贴难以量化。

近年来,德国国内不乏对财政补贴的质疑声。例如,补贴过度会造成企业改革惰性等。另有一些补贴行为被认为“毫无意义”。例如,联邦环保部支出92.3万欧元用于改良狗粮和猫粮。尽管如此,源自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依然被视为欧债危机以来德国经济逆势增长的重要原因。其中,政府的财政调控作用不容忽视  。

4 政府保护社会各方利益免受企业剥削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对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反社会破坏性行为的侵害。因此,由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进行管理势在必行。毛雷尔(1988)认为,政府管制是创造性地实现对公共利益整合、维护和分配的行为。

很多法律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员工和企业竞争者的利益,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进行约束。20世纪80年代初,在相对安静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日本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准备不足,诸多行为被美国政府认为对相关利益集团造成了损害,并因此遭到政府管制。而近10年前的中国,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迅猛,其中不乏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实现野蛮生长的事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以大数据产业为例,借着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和大数据风控的风口,各种数据公司大行其道,形成了完整产业链。中间环节涉及不规范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个人征信机构、大数据公司、电商平台、房地产中介等,目前需求方是从事现金贷、消费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种消费金融公司,甚至包括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部门。

随着非法使用和恶意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严重,从2017年起,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开始着手整肃大数据产业链。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包括要求明确披露信息用途、适用范围、时效等。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犯罪惩治有了法律依据。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网络安全法》做出了司法解释,大幅降低入罪门槛,并明确犯罪行为责任主体,不仅仅是公司,公司高管及直接业务负责人等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若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较低入罪门槛,大多数大数据公司都违法,由此对数据行业的现行做法产生了巨大冲击。2020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速,《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10月首次提请审议;2021年4月,草案二审稿再次亮相,严格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强化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面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这个全球性难题,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5 政府从满足社会需要出发进行资源的再分配

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税收刺激和财政资助,不断进行资源的再调整。政府还对企业施加道德压力,使它们按照普遍接受的社会目标行事。中国的扶贫工作是政府进行资源再分配的一个典型例子。联合国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显示,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比例已从1990年的60%以上,下降到2002年30%以下,率先实现比例减半;2018年将下降到1.7%。中国对全球范围内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

目前,中国政府制定的国家扶贫标准线,是农民年均人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监测公报数据,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还有5575万贫困人口、59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这些数字到2020年要全部清零,实现全国整体脱贫的目标。为此,中国启动了力度空前的扶贫大攻坚。

中国的扶贫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最开始的扶贫对象是贫困县,支持贫困县的经济发展;2000年后,开始重视扶贫工作的瞄准机制,扶贫对象具体到村;近年来发现仅对贫困村扶贫,难以真正实现贫困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所以对连片贫困地区做分区开发,把贫困县纳入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别制定规划,通过支持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户增收脱贫。2014年开始的精准扶贫则是针对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的一次调整和改进。以往扶贫主要利用财政资源,通过财政给予项目资金,支持产业发展。而精准扶贫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强调利用金融资源,通过让贫困户以贷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方式,让农户分享股息,既切实解决了以往贫困户难以参与产业发展的症结,又解决了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资金的难题,同时带动了当地产业的发展。

为了提高精准扶贫的效果,还强调综合施策。在产业扶贫的同时,通过异地搬迁、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社会扶贫等,为因学致贫、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农户提供了更多的脱贫举措,为实现贫困农户全面脱贫奠定了基础。2013年—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2.1%,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0%,实际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2.3个百分点。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1%,比2012年提高8.9个百分点,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2021年,中国已实现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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