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性管制理论
激励性管制理论又称新管制经济学。由于管制产生的企业内部低效率,管制机构和被管制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管制失灵引起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重新思考。在许多情况下,平均成本下降的自然垄断产业中仍有管制的必要性,为对继续保留的管制进行改革,洛伯和马盖特于1979年提出激励性管制方案,包括能给被管制企业提供经营刺激、诱导垄断者去实施某种行动、以达到某个管制目的的管制政策,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区域间竞争、特许投标制、价格上限管制、社会契约制等。
传统管制经济学中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信息完全(包括信息对称)的假设被修正,管制问题被置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分析的框架内,从而形成激励性管制理论。与公共利益管制理论不同,它不是着眼于“为什么会产生管制”,而是着眼于“应该如何管制”,是一种将激励机制引入管制之中的理论方法,其目的主要是提高管制中的效率。
激励性管制理论使西方管制经济学向前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并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代经济学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激励性管制理论认为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管制机构被俘获的激励机制,因为利益集团企图影响政治决策的动机源于在管制中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当利益集团切身利益大于或等于用作俘获管制机构的成本时,利益集团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就会发生。这一理论为提高管制效率、降低管制成本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改革路径,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管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