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俘虏理论的基本观点

管制俘虏理论

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勒率先为管制俘虏理论提供了立论基础。他(1971)认为,对于每一个行业来说,政府部门及其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两面性:既是一种潜在的资源,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政府利用手上掌握的权力,有选择地帮助或损害了大量的企业。因此,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地游说政府,使其利用权力为本集团的利益服务。贝茨曼、霖布洛和维克斯进一步发展了管制俘虏理论。贝茨曼(1976)认为,政府管制市场存在于两个层次:管制立法和管制执法。在利益驱动下,被管制者会千方百计进行“寻租投资”,企图影响管制决策,而管制者通常会被“收买”。霖布洛(1977)认为,在私有企业制度下,政府官员受到多头政治的控制,普通民众和企业家都力图对多头政治施加影响,但后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特殊的接触渠道,在这一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企业家利用其特权地位,使管制决策的主导权发生转移。维克斯等人(2000)指出,管制的提供适应了产业对管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管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管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管制者被产业所俘获)。

管制俘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被管制者利用强大的垄断力量和寻租投资来影响政府,管制因此迷失了方向,原本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管制程序被私人利益集团破坏了,管制当局被利益集团收买和控制,管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从管制的历史经验来看,管制是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的,它提高了产业内厂商的利润。正是这种经验观察促成了管制俘虏理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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