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点

管制公共利益理论

市场经济一般会在自然垄断、人为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领域出现失灵情况,在此情况下,政府管制便具有潜在合理性,管制公共利益理论产生的直接基础是市场失灵。理查德·波斯纳(1974)认为,管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自由放任的市场运行特别脆弱且运作无效率;二是政府管制根本不花费成本。欧文和布劳第根(1978)将管制看作服从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减弱市场运作风险的方式。茅渃(1988)认为,政府管制是创造性地实现对公共利益整合、维护和分配的行为。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需要协调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保护公共福利免受反社会的破坏性行为的侵损,因此,由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进行管理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

无论是政府反垄断管制、经济性管制,还是社会性管制,公共利益都是最好的理由:在自然垄断情况下,进入管制只允许一个厂商进行生产,这符合生产效率的要求,而价格管制能约束厂商制定出社会最优价格,这符合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对自然垄断的价格和进入管制有可能获得资源配置和生产双重效率。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增加对负外部性的税收征收,补贴正外部性,都可能促成符合社会偏好的资源配置状态。如果自由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和满足消费者需求方面不能产生良好绩效,则政府应该管制市场,以纠正这种情形。

总之,政府管制公共利益理论把政府管制视为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或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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