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的设计原则

组织结构的设计原则

组织设计原则是组织设计时普遍适用的要求,它是针对组织设计的一般性评价标准。

1.任务目标原则

任何一个组织都有特定的任务和目标,组织内的各部分都应当与特定的任务目标相关联。目标任务是组织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组织结构的构建、运行机制的建立、协作关系的形成等都应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任务目标原则要求在组织设计时对组织的目标任务进行深入分析,将组织目标逐层进行分解,形成目标—手段体系,直至组织中的每个部门甚至每个岗位、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组织中承担的任务,然后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来设计组织体系。

2.分工协作原则

分工和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分工是将组织的任务目标和整体工作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解给不同的层次、部门及岗位,明确规定应做的工作以及完成工作的手段、方式和方法,特别是对交叉、重叠工作进行清晰界定。分工能强化组织成员的专项个人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绩效;协作是指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协作能使不同层级、部门及岗位之间的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支持组织的目标和任务。在组织设计时,应做到分工合理清晰,协作明确有效。

3.统一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原则体现在组织设计过程中命令链的构建上。在确定管理层次时,从最高层到最底层的命令链不能中断。除位于命令链顶端的最高管理者以外,组织中的任何部门和人员都必须且只服从一个上级的指挥,并对其负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无人负责及因政出多门、多头指挥而导致下属无所适从的现象,从而保证全部活动的有效领导和正常进行。

4.权责一致原则

权责是指职权和职责。职权是指管理职位具有的发布命令并希望命令得到执行的权力。职责是指职位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两者的一致性越高,组织活动越有效。权责一致原则要求在进行组织设计时既要明确规定每一管理层级和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又要赋予其完成职责所必需的职权。

5.执行和监督分设的原则

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要求在组织设计时,将执行性活动和监督性活动分设于不同的部门,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使监督工作真正发挥作用。例如,企业组织中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财务监督等部门就应当同生产执行部门分开设置。

6.知识价值化原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作为组织的关键资源,其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组织设计时,就必须考虑知识的价值能否最大限度地有效实现。组织可赋予参谋人员(职能人员)和专家必要的职权,通过强制性咨询行为和赞同性、功能性职权的设置等方式,使组织的知识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7.弹性结构原则

组织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目标和任务也必须随之经常调整。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应具有弹性,能够及时调整,以保持对环境变化的高适应性。根据这一原则,在组织设计时,要使部门结构和工作职位的设置富有弹性,使其在工作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以防止组织的老化、僵化。

8.经济性原则

组织设计不仅要围绕任务和目标来进行,还要追求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经济性。按照这一原则,组织设计要有利于提高组织的效率,为此,必须尽量精简岗位、部门和管理层级。精简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沟通,避免相互推诿和扯皮,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提高组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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