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基数”封顶在2008年之前和2020年之后的实用指南

基数封顶是指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中,对于可能产生的金额过大的一种限制。中小企业使用基数封顶的情况并不多,大多数是成立年限比较久的企业会出现这种情况。许多HR从业者都表示处理基数封顶的问题时感到非常棘手,因为能出现封顶情形的,要么是收入特别高的群体,要么是司龄特别久的群体。

基数封顶的复杂之处还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时往往存在分段一说,即HR从业者需要区分2008年之前和2008年之后,甚至还有2020年之后,下面逐一进行说明。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是“基数×年限”,基数封顶恰恰与基数和年限都有关联,并且不同时期的关联性还不相同。我们先从2008年之前开始说明,因为2008年是《劳动合同法》实行的第一年。

2008年之前只有“年限”的封顶,并没有“基数”的封顶,也就是说“基数”这个数字可以上不封顶,而“年限”封顶也只存在于以下两个情形中: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鉴于这两种情况,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限”封顶为12个月。其他情形如医疗期满,就没有封顶了。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基于协商一致或不胜任,那么HR从业者在计算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时,就需要考虑“年限”封顶的问题,但这仅限于1996年入职公司并且在2008年或之后才离职的劳动者。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便出现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双封顶”情形,也就是当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在计算过程中超过了当地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时,“年限”也就有了12个月的封顶。在2020年以前,如果“年限”不满12个月,只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就行;到了2020年以后,由于可能会出现超过12个月的“年限”,所以“双封顶”也就正式生成了。

在“双封顶”生成的同时我们发现,2008年之后只对“基数”进行了限制,而不再区分不同的解除情形。也就是说,2008年之后无论哪种解除或终止情形,有没有封顶只取决于“基数”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了12年以上,并且横跨2008年前后两个时间段,HR从业者就需要根据解除理由对两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举例如下。

(1)小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 000元/月,他从1992年1月1日便入职A公司,直到2022年初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小陈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就是:

50 000×12(2008年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12(2008年后)

(2)小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 500元/月,他从1992年1月1日便入职A公司,直到2022年初因医疗期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小陈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就是:

4 500×16(2008年前)+4 500×14(2008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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