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件的保管期限分类法?

保管期限分类法,即按照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保管期限,是根据各类文件客观存在的保存价值来确定的。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将应归档文件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如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等,保管期限应定为“永久”;本机关主办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本机关协办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等,保管期限应定为“30年”;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等,保管期限应定为“10年”。在实际工作中,各机关、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通用规定,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本单位的文件保管期限表,以便有效执行。

运用保管期限分类法时,需考虑有关同一事由、同一问题的文件是否完整齐全。这是因为,文件的现实凭证价值和历史参考价值总是在相互联系的一组文件中体现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文件完整程度较高,划分保管期限应从严,反之,则应适当提高残存的不完整文件的保管期限,从宽处理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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