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 一般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有关要求,一般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如下。

(1)反映本企业的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例如: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本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等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等等。

(2)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例如: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等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等等。

(3)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本企业的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例如: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发送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本企业需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本企业直属、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等等。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凡属上述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对于无相应纸质文件或确实无法输出成为纸质的电子文件,企业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2. 不予归档的文件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中可不予归档的文件材料如下。

(1)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的、并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4)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各类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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