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分类法,即按照文件形成和处理的组织机构进行分类。在文件由各机构分工整理的情况下,每个机构向档案室移交的归档文件,就自然构成一类。
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内设的组织机构的框架,是依据职能分工设立的,每一个内设的组织机构都具有相对独立的职权、职责,其形成和处理的文件材料也是其业务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形成相对独立的一个类别。组织机构分类法,将组织机构作为文件分类标准,使反映其职能活动的文件集中归类,有助于按照组织机构查找利用文件材料。组织机构分类法,以组织机构名称作为类别名称,使一个机关的党、政、工、团等不同性质的机构及其下设的组织机构的文件相互分开,各自形成不同的类别,从各个方面和层次清楚地反映出整个机关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面貌。
采用组织机构分类法,原则上以哪个组织机构名义制发的文件就应当归入该组织机构的文件类别中。有些文件是由几个机构共同处理的,如何归类则须视具体情况而定: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以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内设组织机构起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文件,则归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类别中;业务部门起草、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出的,应当归入办公厅(室)的文件类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