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的形式有哪些?合伙创业的特点?

合伙创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创业者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创业模式,其创建的企业被称为合伙企业。这是拿着身家性命去拼搏的一种创业形式,往往适合那些没有身家或身家不大的人。

合伙创业是一种相对“高起点、高规格、高层次”的创业模式(相对于独立创业而言),是适应相对更大的创业规模和更大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产生的创业模式,也是应独立创业再发展、再提高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并存在的创业形态。合伙创业通常投资规模要大于独立创业,但小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采取合伙创业已成为现代创业的一个普遍现象。

1.合伙创业的形式

合伙创业根据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和承担的责任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人身份的特点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1)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合伙创业的基本形式,它是指由若干个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章程组成企业进行合伙创业。在这类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可以一跃向合伙企业投入同等或不等份额的资本作为其股份,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和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享经营利益。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全体合伙人对企业的亏损和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这是普通合伙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风险。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比例用其在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是合伙创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由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和若干名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企业进行的创业活动。法律对两种合伙人的出资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时,不需要把其财产直接交给合伙企业支配,而有限合伙人必须以现金或实物缴给企业作为其入伙的资金。两种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可以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经营业务,而有限合伙人既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业务管理,也不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两种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也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是根据企业的盈余状况确定的,因而是不固定的;而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则可在章程中事先确定,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其收益率是相对固定的。两种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并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的数额为限而不需要动用出资之外的财产。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兴办并联合经营的合伙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合伙企业就属于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我国私营企业的一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这两种具体形式。

法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共同出资兴办并联合经营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是在个人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适应横向经济联合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合伙企业发展形式。我国法人合伙企业直接导源于横向经济联合。这种合作创业形式,因其行为主体的集团化而同时具有集团创业的性质。

2.合伙创业的特点

合伙创业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

合伙创业是合伙人基于创办企业、发展经济的考虑共同出资出力进行的创业活动。合伙人之间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关系,而非伦理式的行政关系。双方的合作是在相互交流思想与看法,彼此在创建企业、开发产品及经营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后,通过自愿的原则,共同出资实现合伙的。各方具体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会有所不同,但在法律地位、人格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

(2)合伙利益的相互性

促成合伙创业实现的动机是双方均有利可图,可以通过合伙弥补各自缺陷、壮大实力,圆创业致富之梦。利益总是相互的,合伙创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合作理念和合理结合,而这种合作成功与否,就在于利益分配上能否始终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有一方企图单独受益,其合伙就难以为继。

(3)合伙人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性

合伙创业改变了独立创业的单一化和家族创业的伦理化,以理性的眼光明确了主要创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把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为物质利益关系。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各方履行义务而保障彼此利益的实现,各方都共同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各自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合伙人的责、权、利明确化、规范化,使每一个合伙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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