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教育、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展,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也随之改变。
1985年5月,国家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教委提出: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首先在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进行试点,随后在全国铺开。这被称为“供需见面”。它虽然只是“计划内”的供需见面,而并非供需双方直接见面,但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上却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989年3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在过渡阶段,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向社会推荐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因此,该方案也被称为“过渡性方案”。它把竞争机制引进了高等院校。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一次明确了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多数毕业生由个人“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这里“少数毕业生”是指享受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学生。
1994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该文提出:“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安排职业的做法。”“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以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学费,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1997年3月,国家教委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并且明确规定了国家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用人单位的职责分工。具体规定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毕业生的调配、派遣、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
这种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它有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使大学生自觉加速成才,增强了高等院校办学的活力。每年大学生毕业前,各种用人单位纷纷到高等院校“抢聘人才”的火暴场面,显示了人才的宝贵和魅力,强化了全社会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氛围。
概括起来讲,我国目前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革
过去我国长期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改革开放后,国家明确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觉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对于全面解决我国城镇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2)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
过去我国单位用工普遍实行的是与统包统配政策相适应的固定工政策。而今,更加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劳动管理出现多渠道就业,企业能招能辞,职工能进能出的新局面。市场机制已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主要力量。
(3)国家人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过去我国干部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干部管理单一,实行单一的责任制,干部终身制等。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改进了人事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职务工资制度;废除了事实上的干部身份和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执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试行干部聘用制;开展人才合理流动和人事代理制度,从而开创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
过去我国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计划分配的政策。现在实行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从而为广大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走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5)与劳动就业制度紧密相连的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
为了搞好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保证新的劳动就业制度顺利地实施和执行,我国还对与劳动就业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改革。例如改革和建立了新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这包括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化制度;再就业培训制度;劳动预备制度;特别是打破了过去制约劳动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户籍壁垒”,建立了新的户籍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