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关薪酬的主要法律规定

1.美国最低工资法及其演变

早在20世纪初,有些州议会就开始制定州最低工资法规,但当时仅适用于妇女和儿童的工资发放。1912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制定最低工资法,至1936年5月已有4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有了最低工资法。

除了各州政府进行的最低工资立法外,1931年联邦政府通过的《戴维斯-培根法》、1936年国会制定的《沃尔什-希利法案》和1938年国会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共同构成了联邦政府主要的工资立法体系。《戴维斯-培根法》授权劳工部长确定某些地区、某些劳动项目通行的小时工资标准,即各州中与最低工资立法所规定的、相当接近的工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沃尔什-希利法案》则是对《戴维斯-培根法》的补充。《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联邦最低工资工时法》,曾作多次重大修改。现以1990年修正案为例,对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①最低工资标准。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凡不属于例外的工人,其小时工资标准提高到4.25美元,同时为参加工作的新手提供6个月的“培训工资”。每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每小时按基本工资的1.5倍发放。

②实施范围。凡跨州经商或为跨州的商品、原料进行处理、加工、销售、搬运等项活动的企业或任何人,其所雇佣的全体雇员均包括在实施范围内。

③雇主可以把小费计算在工资内,但估定时不得超过最低工资的40%。

④雇主为雇员提供的食宿等福利设施,在征得雇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

⑤次最低工资的规定。学习人员、学徒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

⑥加班工资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2.美国最低工资立法原则

①生活工资原则。美国初期制定的最低工资法主要采用生活工资原则,即依当地生活水平来决定最低工资标准。

②公平工资原则。为了避免出现劳动者相互之间工资支付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美国法律规定,凡熟练程度相同,所发挥的经济效益相同及所受繁重程度相同的劳动,其报酬应该一致。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都依据了公平工资原则。

3.工资支付方法的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制定颁布了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以保证劳动者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

①联邦法规。1938年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明确规定:临时凭证、代价券、存款卡、“内部支票”、债息票以及类似的媒介物,都是非法的工资支付手段,禁止使用;还禁止雇员从获得的劳动报酬中给雇主支付“回佣”。

②州法规。州法规最普通的条款是要求有固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各州最通常的支付日期间隔为两个星期,有2/3的州立法要求用合法的货币支付工资,并且坚持要求对被解雇工人到时付给工资;大约有一半的州立法要求对提出辞职的工人应及时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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