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区别

应发工资

所谓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应该得到或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的工资待遇。

应发工资的计算公式是: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奖金减少的部分。

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是两个不同概念,但数额相等。缴费工资就是指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公式是:缴费工资=工资总额-劳动者因缺勤或旷工等扣减的工资及奖金=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和应税工资也是两个不同概念。所谓应税工资,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应当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这里的“劳动报酬”就是指应发工资。计算公式是:应税工资=应发工资-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如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35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应发工资和应付工资的概念也不同。所谓应付工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是指用人单位在使用了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精力后应该给予职工的一种报酬补偿,包括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体现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一种负债。所以有一个会计账户就叫“应付职工酬薪”,专门用来核算应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代替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应缴款-工会经费”“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

实发工资

所谓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实际得到或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实发工资的计算公式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由于有代扣代缴项目的存在,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而总是会小于应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按照12个月的实发工资来平均计算的(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计算;如果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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