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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卫生立法历史

我国有关职业卫生的立法在解放前就已经开始,主要是借鉴西方立法,但是至今无专项立法。许多学者呼吁出台专项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以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职业卫生的历史沿革如下,可以看出立法的间隔越来越短,范围越来越大,更加完善和细致:

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1956年卫生部、劳动部颁布《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2年《矿山安全法》;

1995年以后颁布《劳动法》,设立劳动卫生专章;

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9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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