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EHS立法的基本特征

中国EHS立法的基本特征

(一)事件推动型

每一起重大EHS事故都会引起全国范围对该事故所暴露的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与整治,出台相关细则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秦皇岛粉尘爆炸后,安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落实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上海静安大火之后,全市工地停工整顿,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工地安全措施专项检查。EHS的立法尚不完善,事件的发生不在法律法规的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在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推动立法,去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事件的重演。

(二)逐步完善立法

和较多的法律规定一样,EHS方面的立法也是先出现一部规范性的法律作为上位法,纲领性的法律颁发之后才会出台具体的条例、办法等配套文件进一步详细地规定细节内容,表现出从宏观到微观地去完善立法的特点。

(三)相对滞后性

首先,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设定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系框架,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之进行不断的变动。因此法律制定后也要尽量减少修改。其次,法律的修改具有严格的程序。例如根据我国《立法法》,一部法律的“出炉”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提出法律案、审议、通过、公布等程序,其中又包括各种说明、询问、介绍情况、讨论、进一步审议等。同时,还必须考虑立法机关工作程序较为缓慢的特点。EHS立法的滞后性也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

(四)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明确性较差

EHS管理体系的引进是近年来较新的内容,法律法规的设立还不明确,也缺少清晰的系统框架,法规大多以单个要素为调整对象,某些重要制度缺失,授权执法主体过多,无法为EHS立法的不断拓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系统性和明确性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学习借鉴国外立法

在EHS领域,国际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更加完善,同时一些跨国企业、外资企业在这方面已经有一定的经验和实践,我国在立法时也可从中借鉴,促使我国立法更加严格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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