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组织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式如下。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150%×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小时数+月工资基数÷21.75天÷8×300%×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小时数。

举例

某企业某类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张三是该岗位的一员,月标准工资为4350元,除此之外无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某年5月,张三除了正常出勤外,在工作日加班合计20小时,双休日加班合计8小时,法定休假日加班合计4小时。

张三5月的加班工资=4350÷21.75÷8×150%×(20+8)+4350÷21.75÷8×300%×4=1350(元)。

张三5月的应付工资总额=4350+1350=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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