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产假是带薪休假。在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各企业可以根据各地区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制度给女职工发放相应的产假工资。
举例
李红是某公司信息部的正式员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已5年多,月标准工资为10000元,除此之外再无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某月该公司应出勤天数为20天,前5天李红正常出勤,后15天开始休产假。
李红该月企业部分的应付工资=10000÷20×5=2500(元)。
李红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