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如下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不同省市有单独规定的,按照省市具体规定执行。

举例

张三在上海的一家公司财务岗位工作,月标准工资为8000元,除此之外再无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该公司对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无明确规定,执行上海市当地的规定。某月,张三因身体不适请了10天的病假。该月的应出勤天数为20天。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张三该月的应付工资=(8000÷20)×10+(8000÷20)×70%×10=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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