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特点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这次工资改革(一般称为第二次全国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工资制,又称“一条龙”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
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11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此外,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5类。
第一类包括钢铁、煤矿、有色金属、地质、火工、航空;
第二类包括电力、石油加工、机器制造、重化学、木材等工业;
第三类包括建筑、铁路、电信、公路、农业、造林、水利、气象;
第四类包括纺织、造纸、制药、印刷、油脂、橡胶、计量;
第五类包括面粉、火柴、烟草、食品等。
第一类工资标准为最高,第五类为最低。
国家机关第六类地区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单位:元等级产业
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分为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分为10个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并且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实行11类工资区。此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这次工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职工的工资标准,一直执行到1985年工资改革之前,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进行了一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