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五次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经历了五次改革,1952年全国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各行政区内部的工资制度统一,行政区之间有一些差异;
1956年工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职工的工资标准,一直执行到1985年工资改革之前,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符合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200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三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制度,四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经过五次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逐渐走向完善,特别是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更体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不同之处。当然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