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调岗,员工坚决不从,能解雇吗?
【典型案例】
陈某于2008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14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陈某的工作岗位。同年10月,陈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其他岗位技能培训。后公司通知陈某到新岗位工作,并告知陈某拒绝到岗的相应后果,但陈某予以拒绝。同月21日,某公司再次征求陈某意见并被拒绝。同日,某公司向陈某送达岗位调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相关调岗情形以及不服从调岗的相关后果,陈某未到岗。同月23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工会,告知陈某的行为构成《员工手册》的丙类过失,将对陈某给予解除合同的处理,公司工会盖章同意。同日,公司出具通知单载明:兹有陈某由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陈某在通知单上签字。
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陈某工作岗位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因陈某不同意岗位调动,单位多次与其沟通并书面告知相应后果,陈某均不服从岗位调整。如皋市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生产经营需要,对人员岗位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在依法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整岗位,是否有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一,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对员工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即2N。
第三,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需要提供证据。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