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的同时可以降薪吗?
【典型案例】
某制造企业业务经理张某已连续半年未完成业绩指标。2016年5月10日,公司人事部门对张某所做的绩效评估结论为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张某认可公司的结论,并在绩效评估表上签字确认。2016年5月15日,公司决定将其岗位调整为业务主管,同时其基本工资从8000元降低为6000元。张某收到调岗通知后,拒绝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张某认为虽然因其未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但未经其本人同意公司不得调整其工资。
【案例分析】
在法定情形下,企业基于法律授权可以对员工单方调岗,但是能否薪随岗降,即企业在调岗的同时可否降低员工的工资?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争议:
一是“薪不随岗降”。工资条款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方可降低工资,否则,企业即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虽然企业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同时有权单方降低员工的工资,毕竟劳动合同法并未授权企业可在调岗的同时降低员工工资。
二是“薪可随岗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有权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已无异议,但是伴随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化,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甚至劳动强度等均发生变化,在此前提下,如企业不能降薪,则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和按劳分配原则相悖。从企业用工管理权来说,岗位管理亦包含了相应的薪酬管理,岗位变动必然导致工资标准等的变动。既然立法已明确授权企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则可以认为企业的单方调岗权同时亦包含了薪酬调整权。否则,立法授权企业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调岗并无任何意义。因此,应理解企业的单方调岗权,不能机械地解读法律条款。
【操作建议】
我们认为,调岗的时候可以调整薪酬。当然,需明确以下三个前提。
第一,企业调岗必须合理合法。如企业调岗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则“薪随岗降”缺乏合法基础或前提,势必导致企业单方降薪的不合法或不合理。
第二,需明确调岗后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这要求企业的薪酬体系须完善,每个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应当明确。否则,企业单方调岗员工的岗位时,员工的工资标准需调整至什么标准则无章可循,进而导致只能按协商降薪的方式对员工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企业就比较被动了。
第三,企业不得恶意降薪。企业基于单方调岗而调整员工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前者要求企业的降薪幅度不能过大,如降幅50%以上,后者要求员工被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应当与公司相同岗位(或类似岗位)或相同级别(或类似级别)的其他员工基本处于同一水平或不应有明显差距。否则,一旦企业的降薪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降薪,则企业的薪随岗降措施必然是失败的。
凡事也有例外,如不胜任工作的女员工恰恰处于“三期”之内的,则企业在调岗的时候,不得降低该女员工工资标准(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当然,企业虽然在女职工“三期”之内不得单方降低其工资,但是,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调整“三期”女员工的工资标准。企业亦可在书面调岗通知中明确:“三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被调岗的女员工之工资标准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