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中,需要特别注意加班费和年终奖。在有些地区,加班费可能不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年终奖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看似要完全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实则不然。
年终奖是为了奖励劳动者当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而产生的奖金,这里的关键词是“当年做出的贡献”,一般是指自然年,也就是1月到12月这一个年度。但是,经济补偿金基数中的前12个月,未必正好就是从1月到12月。例如,某员工于2022年4月10日离职,那么涉及他的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就是2021年4月到2022年3月。
公司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是根据员工2021年1月到2021年12月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计算并发放的,因此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年终奖是需要平均分配到这12个月的;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只有2021年4月到2021年12月是涉及年终奖的。例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60 000元,并已于2022年3月发放,那么HR从业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只需要计入60 000/12×9=45 000(元)即可。
因此,无论是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拆分计算年终奖都是HR从业者必须要学会的技巧,以免为企业带来过高的经济补偿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