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的历史演变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形成必然有其社会历史背景,并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各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沿革。

1.品位分类——英国的实践

品位分类比职位分类的历史要悠久得多,人类早期社会都是以品位分类制度进行人事管理。西方早期的公、侯、伯、子、男的品秩,中国的“九品中正制”及以后的官品也是如此。自16世纪始,西方国家开始建立军衔制,这也是一种品位分类的方式。近代西方公务员制度建立后,对品位分类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公务员多是知识广博,具有多方面修养的通才。但最初品位分类只从品位等级上进行分类,即只进行了纵向分类,而没有从工作性质,也就是从不同职业和行业进行区分,即横向分类。如英国在19世纪50年代对官吏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时,主张政府公务员应区分为高级和低级两大类。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日益扩大,许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进入了政府工作领域,仅靠通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吸收各学科的专家参加政府管理。为适应这种需要,品位分类增加了横向划分。仍以英国为例,1945年至1968年间,英国又将公务员分为一般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两大类。一般行政人员共分行政、执行、事务、助理事务等4个等级。在工作性质、选拔标准与方法上,专业人员与普通行政人员之间均有不同。专业人员包括法律人员、统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医务人员、会计人员、邮政人员等7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务员的品位等级结构,即把公务员大体分为行政级、执行级、专家级、办事员级、助理办事员以及勤杂人员等6个等级。

1971年,英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文件决定,以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为基础,将其职务划分为10大类,每个职类又分为2至10个职级。公务员的职级是根据其所任职务、资历和学历来确定的。由此可见,品位分类制度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

2.职位分类——美国的实践

职位分类是现代人事管理的基础,是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产物,是政府人事行政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职位分类源于工商管理,是适应近代经济社会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管理体系。19世纪初,随着西方社会由小作坊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对人事管理也相应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同工同酬的要求;二是提高工作岗位效率的要求;三是对工作状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四是专业分工的要求。同时,管理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也迅速发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泰勒(Frederick W.Taylor)所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scientific management)。他首创工作分析法,为每项工作规定明确的标准,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职位分类理论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推行,促进了美国政府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并开始大力提倡职位分类制度。1908年,美国芝加哥市开风气之先,引入职位分类方法。1923年,美国颁布《职位分类法》(Position Classification Act),用职位分类制度管理公务员,并据此成立了“人事分类委员会”(Personnel Classification Board),作为主管分类工作的中央机构。该机构最初确定了职位分类的4项主要因素:即工作性质、职务难易、责任大小、所需资格。之后,又系统化为8项基本分类:即工作性质、创造力、职务繁杂程度、人际关系、权力范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资格条件。受美国的影响,加拿大于1919年11月采用雇员分类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菲律宾等国家纷纷效仿并先后实施了职位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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