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一般作为人力资源部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起草,也有大型企业成立绩效管理委员会,由专设机构绩效小组负责。
(2)起草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是企业通用性文件,跨多部门共同执行,所以其起草人员应是负责实施或推动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一般由人力资源部绩效经理或绩效主管起草制定,没有绩效管理专职的企业,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力资源主管起草,设立了绩效管理委员会的企业,由指定的专职人员起草。
(3)初审人员:由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与企业管理目标关联,所制定的政策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在人力资源部门或绩效委员会专职人员起草完成后,应先与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沟通;如果是绩效经理、绩效主管、人事主管或人力资源部经理起草,企业还有HR总监或分管人力资源副总时,还要先报他们审核后,再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会签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如部门有修改意见,需要及时会签,有成立绩效管理委员会的,应先召开绩效管理会议评审讨论,然后,经由各部门绩效考核负责人沟通,没有意见时,再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5)审核人员:经会签后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应先交由人力资源部起草人的上级,或绩效管理委员会的组长审核,如果组长是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的,应由绩效考核副组长担任。
(6)审批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经过绩效管理委员会或人力资源部起草人起草,交由其上级审核,报各部门绩效考核负责人会签,最后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另外,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时,需要遵守以下5个原则:
·对绩效管理的成功实施进行衡量和跟踪;
·进行持续不断的改进提高;
·体现公司的绩效价值;
·提供必要的沟通和培训;
·使各级管理人员承担义务并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