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必需的三个机构

1.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依据政府的法律性文件建立起来的认证机构必须是合法的有权威的公正机构。我国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和认证机构。具体而言,认证机构的职责如下:

(1)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计划及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定本机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加以贯彻落实。

(2)依据法规发布相关的认证标志,并负责标志的正确使用。

(3)接受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审核组和制订审核方案,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及其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验和审核。

(4)出具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报告,明确是否允许申请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5)公布批准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企业名称,并可接受其他相关方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查询请求。

(6)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遵守本行业的职业道德。

(7)举办培训学习班,以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

(8)监督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机构,以使其公正的执行产品检验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任务。

(9)接受企业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

2.经认可的独立的产品检验机构

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必须是经权威机构审查认可的、独立的机构,它可根据认证机构的委托,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向认证机构提交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的职责有:

(1)严格执行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任务。

(2)按照规定填写认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3)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允许其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

(4)允许查阅相关的原始实验记录。

3.承担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检查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的委托,检查机构可对申请企业或已取得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但该检查机构同样是必须经权威机构认可的独立机构。其检查人员还必须是经培训、考核,取得一定的资格后,方可承担检查任务。无论是检验机构还是检查机构,都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和检查报告负责,并保守认证企业的技术秘密,且不能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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